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153,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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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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