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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5920號判決、98年度壢簡字第2195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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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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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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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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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7日 │民國98年3月26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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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度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8年度速偵│
│ │字第5920號 │字第21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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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 │ │
│後├──┼────────┼────────┤
│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
│實│ │3411號 │828 號 │
│審├──┼────────┼────────┤
│ │判決│98年3月31日 │98年4月10日 │
│ │日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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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
│確├──┼────────┼────────┤
│定│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 │98年度壢簡字第 │
│判│ │3411號 │828 號 │
│決├──┼────────┼────────┤
│ │判決│98年3月31日 │98年5月11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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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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