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侵占等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國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 詐欺 │ 侵占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 │ │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1年1月至同年5、6月間 │93年7月起至同年10月間 │
├──┬─────┼───────────┼───────────┤
│ 偵 │ 機 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查 │ 案 號 │93年度偵字第2794號 │96年度偵字第6113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5年度金上訴字第3號 │96年度易字第1422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5年10月19日 │97年7月29日 │
├──┼─────┼───────────┼───────────┤
│ 確 │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72號 │96年度易字第1422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7年1月10日 │97年8月28日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