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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水果盤」壹臺(含IC板壹片)及賭資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第15條、第22條等罪嫌,並扣得賭博性電動機具1臺(含IC板1片)及賭資新臺幣(下同)共2,280元,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11月8日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6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賭博案件,經警查獲並扣得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水果盤」1臺(含IC板1片)、賭資2,280元等情,業經被告坦承不諱,被告所涉上開罪名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速偵字第26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內柵派出所出具代保管條各1份件及照片2張等資料在卷足稽。
上開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小瑪莉水果盤」1臺(含IC板1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係共同正犯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下稱「阿文」)所擺放,故為被告及共同正犯「阿文」所有之物;
而機臺內賭資2,280元既從機臺內取出,可供被告及共同正犯「阿文」朋分,亦屬被告與「阿文」所有,為賭檯之財物。
準此,扣案之上開名稱、數量之賭博性電動遊戲機具1臺(內含IC板1片)及該遊戲機內之賭資現款,既均係於當場賭博之器具或在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內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得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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