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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12號
聲 請 人 徐建弘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753、8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所示。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之罪,且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 年4月30日執行羈押,且因上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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