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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原名廖藝喬
即 具保 人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該項之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97年7 月29日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釋放在案。
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元,由被告即具保人自行於97年7 月29日繳納具保金額後,已將被告釋放。
惟被告嗣雖經聲請人通知應於98年5 月12日上午10時15分到案執行,且上開通知復均已於同年4 月24日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而將該文書合法送達予其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即百利大樓管理委員會管理員曾振良,詎被告竟未按期到場接受執行,而聲請人為此依法拘提被告,亦未有所獲,嗣於98年6 月19日即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8年甲○豐執酉緝字第2451號對被告發佈通緝在案等情,有送達回證、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信真正。
茲因具保之被告業已逃匿,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即屬於法相符,依上開說明,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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