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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8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傷害致死等案件,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本院另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文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依此解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應自此解釋公布之日即民國98年6 月19日起失其效力,回歸適用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規定,亦即民國90年1 月10日修正公布之規定,該規定為:「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同。
」,足見上開解釋公布後,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其得易科罰金者,係以該數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者為限,倘數罪中僅一部份之罪之宣告刑得易科罰金,所定應執行之刑仍不得易科罰金。
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中,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6 年,不得易科罰金,是其如附表所示之罪,固得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依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並適用94年2 月2 月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之結果,所定應執行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聲請本院於定應執行之刑後併依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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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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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傷害致死罪 │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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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陸年。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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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77 條第2 項│刑法第條277 第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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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6年12月17日 │ 96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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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機 關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檢察署 │ 檢察署 │
│ 及├───┼─────────┼─────────┤
│查 │ 年 │ 96 │ 96 │
│ 案├───┼─────────┼─────────┤
│年 │ 字 │ 偵 │ 偵 │
│ 號├───┼─────────┼─────────┤
│度 │ 號 │ 30802 │ 30802 │
├───┼───┼─────────┼─────────┤
│ │ 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案│年│ 97 │ 98 │
│ 後 │ ├─┼─────────┼─────────┤
│ │ │字│ 上訴 │ 易更 │
│ 事 │ ├─┼─────────┼─────────┤
│ │號│號│ 4551 │ 1 │
│ 實 ├─┼─┼─────────┼─────────┤
│ │判│年│ 98 │ 98 │
│ 審 │決├─┼─────────┼─────────┤
│ │日│月│ 2 │ 5 │
│ │期├─┼─────────┼─────────┤
│ │ │日│ 25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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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 │ 最高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確 │案│年│ 98 │ 98 │
│ │ ├─┼─────────┼─────────┤
│ 定 │ │字│ 台上 │ 易更 │
│ │ ├─┼─────────┼─────────┤
│ 日 │號│號│ 2371 │ 1 │
│ ├─┼─┼─────────┼─────────┤
│ 期 │確│年│ 98 │ 98 │
│ │定├─┼─────────┼─────────┤
│ │日│月│ 4 │ 6 │
│ │期├─┼─────────┼─────────┤
│ │ │日│ 3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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