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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
於96年12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6 月17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229 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0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98年11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58 號判決有期徒刑2 年確定,經通緝緝獲後於96年12月28日入監執行,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前述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入出監資料等,核與聲請人提出之前述函文相符,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恩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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