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之2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傷害 │行使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
│ │徒刑2 月 │徒刑4 月 │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8日下午4 、5 │96年3月18日 │96年4 月4日、同年月5日│
│ │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5年度毒偵字第9212號 │96年度偵緝字第2364號 │97年度偵字第2821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84號 │96年度易字第2656號 │97年度審訴第592號 │
│ 實 ├───┼───────────┼───────────┼───────────┤
│ 審 │判 決│96年8月10日 │96年11月14日 │97年4月25日 │
│ │日 期│ │ │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684號 │96年度易字第2656號 │97年度審訴第592號 │
│ 判 ├───┼───────────┼───────────┼───────────┤
│ 決 │確 定│96年9月3日 │96年12月13日 │97年5月19日 │
│ │日 期│ │ │ │
├───┴───┼───────────┼───────────┼───────────┤
│備 註│一、編號1 、2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5 號裁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二、編號1 、2 、5 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聲字第492 號裁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三、編號1 、2 、3 、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310號裁定應執行有│
│ │ 期徒刑4年。 │
└───────┴───────────────────────────────────┘
┌───────┬───────────┬───────────┐
│ 編 號 │ 4 │ 5 │
├───────┼───────────┼───────────┤
│ 罪 名 │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 │行使偽造私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2月 │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
│ │ │徒刑3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 月間至96年4 月4 │96年3 月5日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年度及案號 │96年度偵字第26919號 │96年度偵字第24183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31號 │96年度簡字第7485號 │
│ 實 ├───┼───────────┼───────────┤
│ 審 │判 決│97年12月16日 │96年11月30日 │
│ │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案 號│97年度訴字第731號 │96年度簡字第7485號 │
│ 判 ├───┼───────────┼───────────┤
│ 決 │確 定│98年2月27日 │97年1月3日 │
│ │日 期│ │ │
├───┴───┼───────────┴───────────┤
│備 註│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