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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1 年1 月,而於97年3 月28日送監執行,並於98年6 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7年3 月28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8年6 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9年1 月11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12月26日等情,亦有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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