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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274號、98年度執字第4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等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2 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官 張明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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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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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 偽造文書罪 │ 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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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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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 95年2月11日 │ 95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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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 桃園地檢97年偵緝字 │ 桃園地檢97年偵緝字 │
│關年度及案號 │ 第735號(檢察官聲請│ 第795號 │
│ │ 書誤植為桃園地檢97 │ │
│ │ 年偵緝字第101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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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號 │ 97年桃簡字第3053號 │ 98年桃簡字第1141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 97年12月31日 │ 98年4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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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號 │ 97年桃簡字第3053號 │ 98年桃簡字第1141號 │
│ 決├────┼──────────┼──────────┤
│ │確定日期│ 98年3月9日 │ 9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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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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