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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停止羈押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97年10月30日到案執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4348號案件),復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乙○○經檢察官分別依其於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繳款人住址即其戶籍地「桃園縣桃園市鎮○街13號」通知,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保證金收據影本、甲○○及乙○○之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各1份、郵務送達證書共2份在卷可稽。
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此有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在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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