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41,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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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鈞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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