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48,200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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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97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海洛因1 包(毛重0.27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8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安非他命),均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 、2 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14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2月22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61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查,惟為警查扣之不明成分白色粉末及透明結晶物各1包,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1 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其成分、重量均詳附表),亦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11月2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第65、66頁),及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50號函可資參佐),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不問屬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確與上開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諭知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伊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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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成分、重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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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級毒品海洛因 │白色粉末1 包,毛重0.27公克,因│
│1包             │鑑驗使用0.020 公克,經檢出海洛│
│                │因成分。                      │
├────────┼───────────────┤
│第2 級毒品甲基安│透明結晶物1 包,毛重0.28公克,│
│非他命1包       │因鑑驗使用0.020 公克,經檢出第│
│                │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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