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6,2009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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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徐文明
被 告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是悉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免予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率以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刑事判決、87年度台抗字第406號刑事裁定闡釋在案。

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月2日緝獲到案嗣而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揆諸首揭說明,自不得裁定沒入保證金。

從而,檢察官聲請准予沒入具保人徐文明繳納之保證金,於法有悖,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谷貞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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