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60,2009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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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員警於民國97年1 月22日上午10時54分許,在台中市○○區○○路2 段259 之3 號「名流廣場大廈」1 樓查獲被告甲○○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並扣得毛重3,160 公克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惟被告業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3353號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物經送鑑定之結果,有大麻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該局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不起訴處分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
│編號│  名      稱  │重            量│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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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級毒品大麻│合計淨重2954.94 │法務部調查局濫│
│    │2 包          │公克            │用藥物實驗室97│
│    │              │                │年2 月24日調科│
│    │              │                │壹字第09723010│
│    │              │                │670 號鑑定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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