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罰執字第2332號、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侵占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被告即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乙○○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可稽,被告已然逃匿,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