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72,2009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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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盜版光碟陸片沒收之。

理 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供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人於否,咸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26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扣案盜版光碟6片,係以光碟為重製物供被告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犯行所用之物,資據被告於該案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中供承無訛,又前開扣案光碟曾歷該案告訴代理人張家智購買收受取得所有權,尚非屬於被告所有,此得該案告訴代理人於該案警詢中陳以「我是在96年9月12日上午向販售人下標購買『海綿寶寶(第60集)』等1部影集(內含6片DVD),…我於96年10月12日收到貨品後,打開快遞小包發現共有『海綿寶寶(第60集)』等1部影集,合計6片DVD光碟片。

」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385號卷第8頁)明確,參有各該筆錄為憑,復經本院遍閱該案卷宗徵究詳實,認確係供被告違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所用之物。

茲檢察官就前開扣案光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前開扣案光碟所有權歸屬狀態「均屬被告所有」應更正為「雖不屬於被告所有」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第11條但書,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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