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276,2009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空氣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2027 號被告甲○○被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08號判決無罪確定,扣案之空氣長槍1 支(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聲請書贅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銷燬」,核與本件聲請無影響)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空氣槍業經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列為「槍砲」,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經查,本件空氣槍1 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其單位面積動能足以穿過人體皮肉層,具有殺傷力,業經鑑定確認無訛,是上開扣案空氣槍1 支,自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胡芷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