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宥誠原名邱和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宥誠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又拾伍日。
理 由受刑人邱宥誠因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罪刑,均經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