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302,2009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