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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經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回執、戶籍及監所資料,以及具保人傳票之送達回證、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稽,而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顯已逃匿,聲請人據此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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