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320,200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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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偽造文書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三、茲因聲請人以被告於97年度執字第15658 號案件傳喚執行時,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執行,另經拘提函覆已逃匿,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情,經核屬實,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回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執行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是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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