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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9 月24日執行羈押,並自97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聲請人固於98年1 月6 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本院於98年1 月8 日進行訊問程序,認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而當庭諭知被告提出新台幣5 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被告並已於當日具保後經釋放,聲請人既已停止羈押,其先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政 宏
法 官 江 春 瑩
法 官 張 詠 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 峻 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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