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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6年度審訴字第294 號刑事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豐簡字第494 號刑事簡易判決、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257號刑事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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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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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普通竊盜罪 │加重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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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減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
│ │為有期徒刑4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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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96年4 月21日│民國96年6 月16日│民國96年6 月16日│
│ │凌晨2 時許為警採│ │ │
│ │尿回溯2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6年度速偵│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字第2496號 │字第3001號 │第25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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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
│ 實│ │4 號 │4 號 │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4 月18日 │96年7 月2 日 │97年1 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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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29│96年度豐簡字第49│96年度易字第6257│
│ 決│ │4 號 │4 號 │號 │
│ ├────┼────────┼────────┼────────┤
│ │確定日期│97年5 月19日 │96年7 月30日 │97年2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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