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60,2009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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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執聲沒字第670 號、97執字第155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 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檢察官就其住所傳、拘無著;

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惟被告仍未到庭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7年執聲沒字第670 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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