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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2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568號、96年度審訴字第1428號確定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11月,而於96年9 月11日送監執行,並於97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6年9 月11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97年12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98年7 月9 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6 月19日等情,亦有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
綜上,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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