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7年執聲沒字第669 號、97執減更字第1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犯恐嚇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具保人乙○○被告甲○○犯恐嚇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後,出具現金保證,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檢察官就其住所傳、拘無著;
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函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否則將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保證金,惟被告仍未到庭等情,經本院核閱該案執行卷宗無誤(97年執聲沒字第669 號),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