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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34 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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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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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詐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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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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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民國97年7 月2 日│民國97年7 月2 日│民國97年7 月8 日│民國97年7 月8 日│民國9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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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關年度及案號 │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緝│
│ │字第3549號 │字第3549號 │字第3759號 │字第3759號 │字第93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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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簡字第43│
│ 實│ │97號 │97號 │70號 │70號 │4號 │
│ 審├────┼────────┼────────┼────────┼────────┼────────┤
│ │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 │97年10月31日 │97年11月14日 │97年11月14日 │97年11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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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案 號 │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簡字第43│
│ 決│ │97號 │97號 │70號 │70號 │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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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7年12月1 日 │97年12月1 日 │97年12月4 日 │97年12月4 日 │97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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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一)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
│ │ 月確定。 │
│ │(二)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
│ │ 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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