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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連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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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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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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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刑 │有期徒刑捌月 │有期徒刑參月 │有期徒刑捌月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
│ │項 │項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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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6年8 月9 日 │96年8 月9 日為警採尿時起回│96年9 月9 日 │
│ │ │溯9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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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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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3 月7 日 │97年3 月7 日 │97年3 月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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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 月31日 │97年3 月31日 │97年3 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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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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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名 │加重竊盜罪 │竊盜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款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
├───────┼─────────────┼─────────────┤
│ 犯罪日期 │96年9 月11日 │96年11月30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840號 │度偵字第3265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7年3 月7 日 │97年11月11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6年度審訴字第1538號 │97年度簡字第114 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3 月31日 │97年12月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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