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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梁金隆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應減刑詳如附表所載。
所犯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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