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聲減,82,200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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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8年度聲減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9 月17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4年度壢簡字第2106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373 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緩刑3 年,於95年2月3 日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緩刑於98年4 月13日確定在案。

查本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竊盜一案,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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