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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盟峻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七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並與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附表編號四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又拾伍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查受刑人甲○○行為後,刑法第五十一條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則規定為不得逾三十年。
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八次刑事庭會議及同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就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一至五所示之罪合於定應執行之刑之要件,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及附表編號四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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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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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收受贓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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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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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 │
│ │1項 │2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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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4年8月12日6時30分許為警│94年8月12日6時30分許為警│93年9月下旬某日 │
│ │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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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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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 │94年度毒偵字第4634號 │93年度偵字第195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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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4年度簡字第470號 │94年度簡字第470號 │9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5年1月12日 │95年1月12日 │94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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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4年度簡字第470號 │94年度簡字第470號 │94年度易緝字第13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5年2月25日 │95年2月25日 │95年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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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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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期間或罰金額 │42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42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4272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2 │
│ │月確定 │月確定 │月又15日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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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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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加重強盜罪 │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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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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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3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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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4年10月25日 │94年1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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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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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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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 案 號 │94年度偵字第21253號 │94年度偵字第211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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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95年11月8日 │96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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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95年度上訴字第3214號 │95年度桃簡字第2489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95年11月8日 │96年6月25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符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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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刑期褫奪公權│ │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
│期間或罰金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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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⑴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 │
│ │ 23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
│ │⑵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
│ │ 427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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