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5樓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錦川律師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台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洪士淵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顧正德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