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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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