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訴,140,200906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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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乙○○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162號、第25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考之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未經許可製造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合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情形,究有羈押之必要,業於民國98年1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斟念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復有繼續羈押之必要,遂自98年4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以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原羈押原因迄今不減,況且本案尚未判決確定,釋放被告將有影響日後審判及執行窒礙難行之處,衡諸比例原則,確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忖度該羈押之必要性目前無從透過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加以替代,著自98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所為裁定則於98年6月16日當庭宣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俞力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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