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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事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3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起執行羈押,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6 月5 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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