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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甲○○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第328條強盜罪,業據證人張翠華等人證述在卷,復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卷可憑,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丙○○所犯之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共犯蘇銀漢就本件犯行經過所供與被告丙○○互有出入,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於民國98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
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6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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