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訴,287,2009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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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8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銘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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