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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強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8條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係犯罪輕本刑為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原因,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6 月13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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