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訴,354,2009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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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本件被告丁○○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其所涉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已據證人戊○○、甲○○、丙○○、乙○○等人證述在卷,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查署監管科科員識別證、行動電話、筆記本等物扣案為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在逃,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

另依被告被訴詐欺取財犯罪情節、規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3 月2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98年6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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