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
被 告 甲○○
(現在台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
賴彌鼎律師
翁祖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 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渠等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各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羈押被告二人,並執行在案。
茲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在訊問被告二人後,認渠等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起各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張詠晶
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其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