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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其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先前係經通緝到案,而認有逃亡之虞,故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98年3 月31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 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常毓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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