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訴,366,200906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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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搶奪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茲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 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紀凱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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