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吳尚昆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汪曉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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