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訴,368,2009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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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五○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有證人曾憲璿之證述及扣案之冷凍調理刀一把在卷供參,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其所犯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二項、第一項加重強盜未遂罪,係法定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98年4月3日裁定羈押並執行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本院業於98年6 月18日判決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為保全將來之審理及執行,因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98年7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許雅婷
李文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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