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7 月8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7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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