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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桃園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李怡卿律師
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捌年柒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甲○○、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7 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羈押在案。
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7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俞力華
法 官 顧正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冒佩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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