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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書 98年度賠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貪污等案件,於民國85年10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羈押,至85年12月4 日移審後,均經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前後共計羈押36日。
而聲請人等被訴之上開案件,經本院判決聲請人等無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 號判決確定,爰於法定期間依冤獄賠償法聲請以新臺幣(下同)5,000 元折算1 日之賠償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固得依冤獄賠償法聲請國家賠償,惟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或刑之執行者,則不得請求賠償,此冤獄賠償法第1條第1項第1款、第2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受羈押者」,依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項規定,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
三、經查:㈠查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85年10月30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羈押處分,至85年12 月4日移審後,均經本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羈押期間共計36 日。
而聲請人被訴之上開案件,經本院以85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判決聲請人等均無罪;
嗣經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619號判決判處聲請人有期徒刑2 年7 月;
又經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3年度台上字第1668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上開案件經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乃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233 號判決上訴駁回;
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二度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乃分別以95年度臺上字第2004號判決、96年度臺上字第7595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後,臺灣高等法院乃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 號判決上訴駁回。
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12月29日收受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 號判決後,於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故上開案件已於98年1 月8 日確定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12607 號、第13678 號、第15007 號起訴書、本院85年度訴字第1646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三)字第8 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而聲請人等於受無罪判決前受羈押處分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8 號卷宗全卷核閱無訛,則聲請人主張其於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36日一節,洵堪採信。
而聲請人於上開案件確定後,於98年4 月23日具狀聲請賠償,復有本院收文戳可考,亦未逾法定聲請期間,合先敘明。
㈡按羈押審查關於證據取捨,係採自由證明原則,與實體判決所採「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下之證明,須於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之嚴格證明原則有別。
經查,聲請人雖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惟同案被告羅國維確實以「活蟳短報、鱔魚溢報」之方式逃漏稅捐,此為同案被告羅國維、蔡朝熙、廖文旭、劉主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對於檢察官所起訴聲請人收受賄賂一情,亦有同案被告即證人羅國維證述在卷,而進口物品係活蟳或鱔魚,得以包裝外觀及聲音輕易辨識,聲請人於清點進口物品時,又捨驗貨準則需抽驗貨物10分之1 之規定,而無法辨認進口物品,實與常情相悖,聲請人再經調查局以控制問題法、混合問題法、緊張高點法進行測謊,就⑴未協助沅大漏稅;
⑵羅國維未按漏稅比例贈其金錢;
⑶未收受羅某贈金;
⑷報關行未按漏稅比例送錢,經測試呈情緒波動之反應,應係說謊。
此有法務部調查局(八五)陸(三)字第八五二○九○一七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於羈押,不可不謂無重大過失行為,而檢察官本諸上開事證,始認聲請人涉嫌與被告吳松麟等人共同涉犯貪污之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收受賄賂罪嫌,客觀上已足以使人高度懷疑聲請人涉有收受賄賂罪嫌,以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案共犯眾多,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依法裁定羈押,確有所據。
㈢綜上所述,依聲請人所涉上開案件之警詢、偵查裁定羈押等相關卷證資料綜合以觀,確足以構成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之羈押要件,且有羈押之必要,雖聲請人所涉之案件,法院認因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收受賄賂之犯行,依法為無罪確定,然檢察官羈押之裁定所執依據,係就羈押當時卷證資料及被告上揭重大過失行為所致,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顯不得以事後獲致無罪判決為由而請求冤獄賠償。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冤獄賠償法第12條第1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得覆議(20日)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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