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98,賠,8,2009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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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賠字第8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乙○○
戊○○
丁○○
上列被告因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3日所為之決定書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決定書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中所載「施○文」姓名部分均應更正為「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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